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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修复或取消环评,建设用地如何推进土壤污染治理?
发布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1-08-03   |   阅读次数:1121
    2020年11月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制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等文件。
 
  根据5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可知,其中取消“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评类别。
 
  有专家曾指出,二次污染防治是污染场地修复重要的工作之一,而土壤地下水修复等方案会随着实施工作的推进而不断修改和完善,环评是一次性的,因此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被纳入环评管理并不合理。
 
  不做环评后的建设用地污染场地该如何修复呢?
 
  2019年初《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随后,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在2019年年末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导则》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5项标准。
 
  随着一系列相关文件的发布,我国建设用地土壤修复小有进展。
 
  根据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可知,全国有30个省份已依法建立并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同时也指出,我国建设用地土壤修复存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亟待强化;个别企业在建设用地地块没有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要求的情况下,就急于开发利用”等问题。
 
  因此,报告建议“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自然资源部部长对此进行了解释,他指出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制定了污染地块的名录,并提出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开工建设,在此基础上,除落实好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以外,将进一步加快形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底图,并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完善机制。
 
  另一方面,把好监管大关也起着关键作用。有业内人士建议,指导督促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建筑法的规定,对发现有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为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今年10月,广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系列标准正式发布,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出台的系列标准有不少创新之处。
 
  广东发布的标准包括4大部分,分别为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城市建成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其中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增加了调查启动条件,提出了异常点位排查技术方法,在我国国家及地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标准体系中尚属首创。
 
  土壤重金属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还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监测的特点,创新性提出了全流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